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07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3年07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近年来,司法部党组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力度,有计划地安排部机关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促进了年轻干部的健康成长。
在实践中加强磨炼,锻炼干部,是培养和造就优秀年轻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进入新世纪,干部成长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在艰苦环境下经受实践锻炼,在现实斗争的第一线经受锻炼和考验,仍然是年轻干部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机关干部深入到基层和艰苦环境中经受实践锻炼,亲身参与群众的实践活动,能够更好地学会做群众工作,增强宗旨意识和党性观念;能够加深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对国情的认识,提高处理复杂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能够自觉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去做,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影响;能够真正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培养成为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干部挂职锻炼是部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今后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重要途径。
根据《部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部机关干部的培养锻炼工作,完善干部挂职锻炼制度,在《司法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挂职锻炼工作的原则: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坚持两个务必,遵循干部“四化”方针,坚持缺什么补什么。
第二条 挂职锻炼的人员范围是:1.缺乏基层领导工作经验的50岁以下的司局级领导干部和45岁以下的处级领导干部;2.基层工作经历不足两年的科级干部;3.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
第三条 挂职锻炼工作安排:要根据部党组的干部培养规划,结合工作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原则上每年从机关选派10名左右的干部到监狱、劳教所,地市以下党政机关等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其中正司局级1至2名,副司局级1至2名、处级3至4名、科以下4名左右。
第四条 选派干部挂职锻炼的基本条件: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思想作风端正,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培养前途,身体健康。
第五条 挂职锻炼干部的选派程序:1.司局级干部的挂职锻炼,由政治部商有关司局和主管部领导,提出人选报部党组审定;2.处级及处以下干部的挂职锻炼由各司局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挂职人选报政治部,政治部报党组研究同意后统筹安排。每个司局原则上每年可选派1人到基层挂职锻炼。
政治部根据部党组决定,负责联系安排挂职单位。每年春节前后确定挂职锻炼人选及挂职锻炼去向,三月底前派出。
第六条 干部挂职锻炼的去向:按照锻炼党性、开阔视野、解放思想、磨炼意志、转变作风、积累经验、提高综合协调、组织领导能力的总要求,主要在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地市以下党政机关安排,与扶贫支教、援疆、援藏、西部大开发等工作相结合,根据有关规定,应回避干部原籍和曾工作过的地区。
第七条 干部挂职锻炼的职务由挂职地区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原则上不高挂。
第八条 干部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1—2年。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新录用公务员,基层锻炼时间为2年。
第九条 机关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只转党员组织关系,在部机关保留原职务,与机关同等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其伙食补助、休假、医疗等待遇按照司政人〔1996〕021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挂职锻炼干部应严格要求自己,扎实工作,虚心学习,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挂职锻炼期满,处以上干部由政治部会同挂职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科级及以下干部由政治部委托所在司局会同锻炼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该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基层干部到部机关挂职锻炼。有干部在基层挂职锻炼的司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司法行政系统选择综合素质较好的基层干部到部机关挂职锻炼,时间为1年。由司局提出人选后报政治部,政治部结合部机关工作实际统筹考虑,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