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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部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0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9年08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9〕124号

施行日期2009年08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09年8月11日 司发通〔200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也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树立基层司法行政单位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增强司法所服务党委政府、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现就统一司法所标识通知如下:

一、 统一规范使用司法行政徽

根据

司法部《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司发通〔2006〕80号)规定,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办公场所外应当统一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行政徽应当端正悬挂在司法所办公场所正门上方显著位置。司法所办公场所外悬挂司法行政徽要按标准规格(直径70cm)执行,可结合司法所办公用房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司法行政徽图案、颜色和比例。


二、 统一规范司法所办公场所标牌

司法所办公场所应当悬挂司法所标牌。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管理体制的,标牌全称为××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机构所在地地名)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支乡镇(街道)为主管理体制的,标牌全称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所。

司法所标牌为竖式外挂标牌,白底黑字,悬挂于司法所正门左侧合适位置,通常规格为长165cm、宽31cm,字体为“文鼎CS大黑”。可结合司法所办公用房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颜色和字体。


三、 保持所容所貌整洁,树立司法所良好形象

司法所办公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庄重大方。除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外,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统一司法所标识工作列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统一标识相关经费可通过上级拨付的政法专款等渠道安排解决。各地要迅速启动相关工作,加快工作步伐,确保国庆节前全部完成。司法部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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