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1年12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122号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2001年12月29日 司发通[2001]122号)
一、 为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司法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中心工作进行。切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要求报告事项的督办落实。
三、 切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批示中,涉及本部门需要查办并报告办理结果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
四、 切实抓好司法部和部党组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抓好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决定工作和部领导重要批示中需要督办落实的工作。
五、 督促检查工作由办公厅负责。承办单位应当协助办公厅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有关单位要为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文件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 督促检查工作应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按期办结,定期反馈的原则,保证司法部中心任务及重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
七、 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由办公厅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并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办公厅机要档案督办处负责具体督办工作。
八、 承办单位对交办事项要抓落实,讲实效,提高办结质量,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一事一结,一件一反馈。已落实的,报结果;正在落实的,报进度;没有落实的,说明原因;对承办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意见和措施。
九、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事项,要按要求办理。有明确期限要求的,按要求期限内办结;没有明确期限要求的,根据交办事项的轻重缓急,抓紧办理,一般事项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十、 对重大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要向办公厅说明原因,并随时 通告办理情况。对下级机关请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故不能答复的,要及时向请示机关说明情况。
十一、 承办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填写《督办事项交办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退办公厅机要档案督办处。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厅商承办单位后可退回承办单位补充办理;对承办工作不力或逾期不报的,办公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十二、 办公厅每月以《督办工作情况月报》向承办单位通报督促检查工作办理情况。重要或紧急事项,随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汇报。
十三、 办公厅负责对《督办事项交办单》和《督办工作情况月报》归档立卷。
十四、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部直属单位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
十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的《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一、《督办事项交办单》样式
二、《督办工作情况月报》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