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9年06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司发公字第116号
施行日期1989年06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经部务会议通过,决定建立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现将《司法部关于建立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的决定》印发你们。
司法部关于建立中国高级律师、
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的决定
(1989年5月10日)
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律师暂行条例》和《公证暂行条例》以及《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中要求的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经商得中央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支持,决定建立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
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既是律师、公证员中级职务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培训基地,又是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的培训基地。培训中心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少而精”和“学以致用”的原则。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上,既要贯彻成人教育改革的精神,又要结合我国律师和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现有律师、公证员的实际情况,进行摸索和探讨。通过培训,扩大学员知识面,提高从事本职工作的专业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
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与司法部涉外经济法律人才培训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组织体系,为部属正司(局)级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三个处室,负责培训中心的管理工作和培训任务的实施。
为加强对培训中心的教学工作的指导,成立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教学委员会。委员会由司法部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法学界的专家、学者组成。并在司法部党组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严格培训中心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学风,以切实保证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