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17年)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方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1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17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关于“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同意,建立律师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 主要职能

联席会议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沟通交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中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及时协调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二)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管跨部门协调机制,沟通交流律师执业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研究处理意见;

(三)落实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律师制度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 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成,司法部为牵头单位。司法部分管部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具体工作对接,联络员人选由各成员单位确定。


三、 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的事项。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由牵头单位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同时抄报中央政法委。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牵头单位报中央政法委决定。

联络员会议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收集、分析成员单位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的议题及需议定的事项,具体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工作任务。


四、 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支持联席会议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律师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执行、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联席会议工作落实情况。

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工作情况,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