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年08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8〕74号
施行日期1998年08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截止1997年底,全国二类口岸总数已达350个。二类口岸作为一类口岸的补充,为改善地方投资环境,发展地方外向型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二类口岸审批过多、过滥,布局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口岸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口岸开放的水平,国务院决定对全国的二类口岸进行清理整顿,自发文之日起暂停审批二类口岸。具体工作由海关总署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