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1年09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函〔1991〕320号
施行日期1991年09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1991年9月6日 司发函[1991]3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政治处八月三日电报收悉。经研究,现就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因私出境问题批复如下:
一、 司法行政系统的干警因私出境,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 负责管理重要知密犯、“两乱”犯、“两非”犯、“两案”犯及重要反革命犯的劳改工作干警,不准因私出境。已脱离上述工作岗位但脱离时间不满五年的干警因私出境,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报请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