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4年01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4年01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1994年1月17日 司法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部机关的廉政建设,保证机关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领导和各司局要经常对干部进行廉政建设、党风党经和反腐败教育。教育要联系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进行。
直属机关党委每年拟定机关的廉政教育计划。
第三条 部机关各级干部都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部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廉洁自律;共产党员要自觉坚持用《党章》、《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做廉洁奉公的模范。
每年召开一次处以上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自查自律。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每年要结合工作,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做出具体安排。机关廉政建设实行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部党组书记、部长负责部党组成员和部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部党组成员负责分管部门司局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各司局长负责本司局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各处(室)长负责本处干部的廉政建设。发生问题的,除处理违法违纪的人员外,还可以视情况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部机关干部应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职能部门的监督。纪检监督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每年年终对领导干部评议时,列入廉政方面的内容。个人如有重大问题应主动向组织报告。掌管人、财、物的职能部门,要增大透明度,适时将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公之于众,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结合推行公务员制度,把干部的廉政表现列为干部考核、提拔、任免使用的重要条件。纪检监察部门与干部管理部门建立联席工作制度,经常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对发生在部机关干部中的各种不廉洁行为,其所在司局或总支、支部应及时进行了解核实,对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已构成违纪的,要及时报告经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司局或总支、支部协助。
第八条 结合行政业务工作总结,纪检监察部门对机关干部的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先进典型及时进行宣传表彰。对连续发生问题和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搞以权谋私、群众反映强烈、又不够纪律处分的干部,采取调离岗位、调整职务等组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