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1年12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122号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司法部机关工作作风,规范部机关的办文工作,大力精简文件、简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在办文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努力精简司法部机关印发的文件、简报,提高公文质量。
二、 坚持行文需确有必要和注重实效的要求。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通过信息渠道和网络传递解决的,尽量不发纸质文件;已经发传真或电报的,原则上不再印发文件;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件,只印发少量供各单位存档,减少发文数量。
三、 做好文件所及内容的协调工作。拟制公文,对涉及其它司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司局应先与有关司局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行文。如仍有分歧,主办司局应列明各方意见,报请部领导审示。
四、 严格控制部机关司局发文。各司局重要业务工作部署、决定、通知等,以部发文件,或以办公厅文件下达。各司局向省(区、市)司法厅局相关业务部门安排、商洽工作以司局函文形式行文,所发文件不得使用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文头,不得下达应由司法部审批下达或涉及政策法规性问题和事项。
五、 办简报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简报的内容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典型性不强、指导意义不大,可出可不出的简报坚决不出。各司局视工作需要可保留一种简报,目前仍有一种以上简报或简报类刊物的,应本着精简的要求,能合刊的尽量合刊,或者通过在简报中设立专题或专栏等方法解决。
六、 加强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部发文、发电、办公厅发文由办公厅统一核稿,坚持先审核后送签的办文程序,公文、电报由办公厅有关处核稿后,经办公厅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阅签后送部领导审批或印发。部党组文件由部党组秘书负责核稿。属于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先送法规教育司进行法律政策审核,再送办公厅核稿。对发文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文稿文字、内容需做实质性修改和不需发文的,办公厅应商有关司局重新修改,或提出意见、建议退回有关司局办理。
七、 根据需要严格控制文件、简报的印制份数。未经批准不得扩大文件、简报的印送范围,增加印制份数。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除报送我部机关备案的简报外,各司局不得直接向中办、国办报送简报。
八、 加快文件、简报的办理、印制速度,提高文件,简报的时效性。送请部领导审批和送办公厅审核的公文,应给部领导和办公厅留出必要的审批、核稿时间。办公厅对急件,应随到随核,及时印制,及时发出,以提高办文速度和时效性。
九、 办公厅要履行公文处理监督职责。办公厅是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职责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公文处理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公文处理中的问题,向部党组、部领导提出改进和加强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部领导做好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公文处理工作。
附:司法部公文种类
附: 司法部公文种类
一、部发文
(一)司法部党组文件
1.用于司法部党组向党中央、中央政法委员会和中央其他部门的请示、报告;
2.用于人事任免和其他以司法部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
(二)司法部部令
1.用于发布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章;
2.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3.就某具体事项所作的决定。
(三)司法部文件
1.用于印发对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件;
2.部领导在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司法厅(局)长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3.重要决定、决议、意见及通报;
4.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会议纪要、通知。
(四)司法部请示
用于以司法部名义向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员会等请求指示,批准的文件。
(五)司法部报告
用于以司法部名义向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员会等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六)司法部通知
1.用于印发专项业务工作中比较重要的指导性文件;
2.转发上级及有关机关发布的与司法部工作有直接关系的文件;
3.人事奖惩决定及通报。
(七)司法部函
1.用于向中央国家机关报送有关材料;
2.与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3.对省(区、市)司法厅(局)、部直属等单位请示的批复、答复;
4.与有关部门联系外事活动以及印送外事活动安排计划等。
(八)司法部批复
用于对省(区、市)司法厅(局)、部直属单位、部归口管理等单位请示的规范性批复。
(九)司法部复议决定
用于制发给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警衔令
用于以司法部部长名义下达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任免的命令。
(十一)电报
1.密码电报
用于比较紧急、重要、保密事项的通知、通报等。
2.内部传真电报
用于比较紧急工作事宜的内部通知、通报等。
二、办公厅发文
(一)司办通报
用于印发部领导在司法部召开的有关会议上的讲话。
(二)办公厅文件(司办字)
用于印发和转发有关部门或下级机关的文件;代部印发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决定、纪要;部领导指示的事项等。
(三)办公厅通知(司办通)
用于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通知、事项;经部领导批准印发的司局长在专业会议上的讲话等。
(四)办公厅函(司办函)
用于就某项具体工作问题对有关单位进行答复、询问或商榷的公函。
三、各司局发文
(一)政治部用于印发政治工作计划、安排和处以下干部任免通知等。
(二)业务司局就有关具体业务工作事宜,向下级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内设机构发出的通知、函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