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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行风社会评议活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1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4年06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99号

施行日期2004年06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司法部关于2004年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意见》(司发[2004]7号),司法部决定在教育整顿活动期间开展一次律师行风社会评议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中央两办《通知》精神,突出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这一主题,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解决律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开展律师行风社会评议活动,接受社会对律师行业的评议和监督,进一步争取社会各界对律师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把律师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 评议内容

1.社会各界对律师行业的了解和认知程度。

2.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执业等综合素质、业务水平的评价。

3.对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管理状况和服务水平方面的评价。

4.对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各省(区、市)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评议内容。


三、 评议方法

采取问卷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及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开门评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 评议活动的时间步骤

律师行风社会评议活动自2004年7月中旬开始,到9月上旬结束,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7月下旬前)。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对评议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各级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为行风评议活动全面深入地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评议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下旬)。律师行风评议活动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负责组织,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委托律师协会具体实施。在开展活动中要注重征求当地司法机关和委托人的意见,难以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可通过律师事务所联系。采取问卷调查的要认真组织好评议表的发放、填写和回收工作,确保评议工作客观、全面、准确。

(三)汇总上报阶段(9月上旬前)。整个评议活动结束时,要进行认真总结,对反映律师行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要认真整理归纳。对个案问题要进行公正处理,共性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制定整改目标和措施。采取问卷调查的,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回收问卷进行认真仔细的统计汇总,按调查对象的不同,分别计算出各问卷中每个选项占回收总数的百分比。评议结果和书面总结请于2004年9月10日以前报司法部。报告要情况翔实、分析有据并提出完善律师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五、 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要把这次行风评议活动作为教育整顿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心协力搞好这次行风评议活动。

(二)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坚持开门评议,主动向社会公示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及此次行风评议的主要内容,并公布投诉热线电话,设立投诉接待专岗,接受社会公众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对评议活动的每个环节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并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司法部将根据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查。

(三)加强舆论宣传,把行风评议活动与评优创先结合起来。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律师法》和律师制度,宣传律师事务所开展教育整顿活动的做法和成效,宣传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成效,宣传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参与信访接待、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突出事迹和典型经验。同时,要树立先进典型,通过多种形式大力表彰、宣传优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律师队伍建设中的示范作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律师的社会公信力,为深入推动教育整顿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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