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3年)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1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2003〕16号

施行日期2003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党的十六大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重要命题,这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对我国法律服务事业发展思路和目标的科学概括,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为新世纪新阶段推动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拓展和规范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公证工作,指导和推动公证工作不断加快改革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服务,结合当前公证事业的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紧扣主题,把握机遇,在改革创新中发展公证事业

(一) 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既是党和国家对法律服务事业二十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概括和科学总结,也是公证工作今后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拓展,要求公证工作积极开辟服务新领域,探索服务新方式,更好地发挥公证制度的功能与作用;规范,要求公证工作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进行,重点是规范公证服务主体、服务程序、服务秩序、规范公证工作的管理。拓展与规范并举,是公证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 围绕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一系列经济社会发展与深化改革开放的任务,使我国公证事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治职能和管理方式,必将更加注重发挥公证制度的职能;完善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必然更加重视证据的效力;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对高质量、多层次的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稳定经济与社会秩序,需要更加充分地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作用。


(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要以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推动公证体制改革,规范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实现公证体制的创新;着眼于强化公证的预防纠纷功能,进一步发挥公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实现公证业务创新;以探索和建立中国特色的公证管理体系为目标,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行业协会“两结合”管理办法,实现管理体制创新;立足国情实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对公证制度的功能定位、性质等进行深入研究,努力实现公证理论创新。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公证法律法规体系,开拓公证工作服务领域,丰富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在2010年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法律制度。


二、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积极拓展公证法律服务

(四) 拓宽思路,开阔视野,抓住机遇,努力开辟公证法律服务新领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要围绕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公证制度在防范风险、化解纠纷、减少诉讼、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中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围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树立“大服务”的思想,积极介入,大胆实践,使公证业务不断深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扩大公证服务的覆盖面。


(五) 不断研究、探索公证业务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要以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努力赢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信赖与支持。一是巩固和发展金融、房地产、涉外、政府采购、资金监管、电子商务、提存等经济、民事领域里已经较为成熟的公证业务,做精做细,使公证真正渗透到这些领域的全过程并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二是通过积极研究和推进,把能充分体现公证证明效力的业务做大做强,比如通过增强公证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服务中的实际效果,争取公证法律服务更广阔的空间。三是及时发现并研究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新变化、新需求,主动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公证法律服务。拓展公证业务要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合范性,遵循公证工作的内在规律,体现公证工作的本质要求。


(六) 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的公证法律服务。公证工作要坚持深入农村,为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与稳定提供及时到位的法律服务。积极做好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农产品购销合同、农村金融信贷经济公证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以及租赁、赡养、继承等方面的民事公证事项。今后,大中城市的公证处都要与一个或多个社区建立联系点,签订服务协议,向社区居民发放服务联系卡,设置服务指示牌,向居民解答法律咨询,办理公证事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公证处、公证员都要积极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七) 加强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宣传,进一步扩大公证的影响。要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结合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公证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在稳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中的功能、作用,宣传和普及公证法律法规知识,为公证事业的发展奠定更加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健全公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证法律服务

(八) 完善公证法律体系。目前,公证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立法计划。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公证法(草案)2003年底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建立健全公证机构法人保障机制和内部运行机制,制定公证员执业证管理暂行办法、公证处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证员助理(或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公证机构冠名办法、公证行业惩戒办法、公证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规约等。


(九) 规范公证法律服务主体。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进一步提高公证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认真落实《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使公证行业成为国家诚信体系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提高公证员准入标准,从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人员中选录公证员。研究适应当前公证行业现状、能够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各种机制和办法,改善和提高公证队伍的人才结构和整体素质。按照《2002-2006年公证员教育培训规划》,精心安排,周密实施,努力使现有公证员达到《规划》要求的学历标准。尊重公证工作的规律,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各地经济、人口、交通状况及公证需求量,合理配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近期各地一律暂停批准设立新的公证机构;研究和推进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公证机构设置、名称、业务管辖、收费标准等配套改革措施,保障公证行业有序、健康地发展。


(十) 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质量。规范和明确公证业务程序与质量标准,建立公证行业诚信保障体系,提升公证的公信力。要把公证质量作为衡量公证工作的主要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行业组织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尽快建立健全公证质量标准及公证质量保障与监督制度。通过实行公证责任保险和公证责任赔偿制度等,形成配套、有效的公证职业风险防范与化解机制,为提高公证的公信力提供保障。


(十一) 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公证员协会要抓紧制定并实施公证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公证员惩戒规则;及时受理和调查对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投诉,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行业惩戒;尽快建立公证行业违法违纪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对提供虚假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损害公证质量和信誉、产生严重后果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处罚。


(十二) 加强检查监督。适应下放办证审批权和推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的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必须强化对公证工作的监管。从今年起,各公证处每年进行两次内部检查,重点检查规章制度和相关措施、公证书质量、公证专用纸使用管理以及公证人员的职业操守等。


四、推进公证体制和其他各项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公证管理体系

(十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摒弃部门利益观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批复的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 《方案》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推动公证体制改革。现有符合条件的行政体制公证处要改为事业体制。

公证机构内部要加大自身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尽快建立健全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社会保障等各项配套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帮助公证机构在税收和财务管理方面进一步理顺关系,减轻负担,解除公证人员的后顾之忧。


(十四) 继续深化公证文书改革,大力推行要素式公证书。继续推广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加快公证员队伍的职业化进程。在公证行业内部形成注重知识更新、善于学习、重视理论研究的良好氛围,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


(十五) 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在公证管理工作中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宏观指导,主要做好组织起草公证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批公证处的设立、公证员的考试、考核、任命和业务辖区的指定;指导公证业务工作,开展对公证质量和公证处、公证人员执业行为的检查、监督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和监督公证员协会的工作。

加强行业协会组织建设。今后三年,省级公证员协会要基本实现按行业组织模式运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做到与司法厅(局)公证管理部门分离。逐步提高执业公证员在各级公证员协会中的比例。协会秘书长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负责协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各级公证员协会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规范;对公证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与培训;开展公证业务和理论研究,面向社会宣传公证;维护公证人员的合法权益。

建立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员协会既要有所分工,又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全面落实规范公证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要建立例会制度,共同研究工作,及时通报情况;有关会议应互相派员参加;协会作出重要决策包括出台行业管理规范前,应征求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一些重要活动,如公证质量检查、公证队伍素质教育等,应统一部署,共同开展。


(十六) 加强公证管理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自身指导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作风正、懂业务、肯钻研、会管理。今后两到三年内,司法部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分期分批将现有公证员全部轮训一遍。


(十七) 重视和加强理论研究工作。关注与当前公证改革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课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研讨,推动公证工作理论指导水平。利用中国公证员协会已经加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有利条件,注意广泛了解和学习借鉴各国公证制度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