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1年)司法部关于能否确认冯倩倩为养女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1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1年05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司律公函034号

施行日期2001年05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能否确认冯倩倩为养女的请示》(桂司公[2001]9号)函收悉。对你处请示的南宁市公证处在办理有关遗产继承公证中遇到能否确认冯倩倩为贾倩养女的问题,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的收养均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从你处请示函的内容看,贾倩于1994年“在南宁市妇幼医院将一女娶抱回家扶养,起名冯倩倩”。据此难以认定冯倩倩的身份。另外,贾倩、冯炎夫妇已于1991年生育一子。根据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如其收养符合法定实质要件,亦应当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办理公证。否则,公证处不能仅依据户籍登记内容和继承公证当事人的陈述等确认其为贾倩的养女。

此复。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