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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国普法网”司法部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1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03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3〕21号

施行日期2003年03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推动司法部政务公开,加强对“中国普法网”政府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有效利用信息资源,确保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普法网”是司法部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同时也是法制宣传网站。政府网站由办公厅和法制日报社主办,各司局协助办好本单位相关的网页。办公厅负责确定和调整“中国普法网”司法部政府网站主页页面结构及相关栏目设置;各司局根据各自职能和工作情况确定和调整各自页面结构及相关栏目设置;法制日报社负责网站日常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条 “中国普法网”司法部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办法。办公厅负责提供以司法部名义对外发布的重大政务信息;部机关各司局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工作职能、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信息;法制日报社负责政府信息的发布。


第四条 各司局司局长为“中国普法网”编委会成员,负责组织研究本司局网页设置及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督促本单位及时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对网站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各司局设政府信息发布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负责本司局政府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提供工作。联络员应相对固定,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换并向办公厅备案。联络员应加强与法制日报社“中国普法网”的联系,提高信息发布时效,确保重要信息在第一时间优先提供。


第六条 “中国普法网”网络运行部指定专门人员对口制作发布各司局提供的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的发布管理建立以下制度:

(一)信息审核制度。以司法部名义对外发布的重大政务信息由办公厅负责按照《司法部新闻宣传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其他信息由相关司局负责人审核。信息经审核后,一般由联络员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给“中国普法网”网络运行部,也可通过办公厅提供。

(二)考核通报制度。法制日报社“中国普法网”网络运行部定期对各司局提供的信息情况进行统计,办公厅每月通报情况,年终进行评比。

(三)工作联系制度。办公厅、法制日报社应加强司法部政府网站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及时向各司局通报网站的运行情况及改进建议。“中国普法网”编委会每季度召开全委会会议或联络员会议,研究司法部政府网站的工作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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