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04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3〕36号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现将《中纪委驻司法部纪律检查组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加强纪律性的通知》(司纪监字[2003]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警察、公务员和法律服务者正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部署,按照司法部的有关工作要求,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非典型肺炎的疫情展开斗争。战胜这场突如其来的灾害,需要信心,需要科学,同时也需要力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要加强对队伍的思想教育,严明组织纪律,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司法部各项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附件:中共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律检查组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加强纪律性的通知(司纪监字[2003]05号)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共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律检查组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加强纪律性的通知
司纪监字[200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纪检组(纪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纪委: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统一指挥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正在同非典型肺炎进行英勇顽强的斗争。司法行政系统的广大党员、干部、警察、职工和群众,要进一步行动起来,积极投入到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攻坚战中去。为加强纪律性,保证在司法行政系统取得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的胜利,现作如下通知:
一、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重要指示和司法部党组的具体部署,正确认识形势,切实统一思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夺取这场斗争胜利的信心。
二、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司法部颁布、制定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项措施,决不含糊,决不打任何折扣。一旦发现疫情,立即报告,并严格按预案处置,不得推诿拖延,更不准隐瞒不报。
三、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各级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确保监狱、劳教所的安全稳定,确保预防措施落实到位。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一般情况下不得请假。监狱、劳教系统的医务人员,要发扬革命的大无畏精神,冲锋在前,战斗在第一线。广大共产党员要无私无畏,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不听信、传播谣言和各种虚假信息。
五、司法行政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违反纪律、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一定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