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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车辆编制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2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5年1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5〕121号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司法局:

为了使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车能够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确保各项业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车辆编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司法行政业务用车辆的范围

司法行政业务用车辆系指应用于调解紧急重大民间纠纷,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处理监狱、劳教场所发生的紧急事件及各种为监狱、劳教工作服务的小轿车、吉普车、刑事勘察车、通讯车、旅行车、警车、囚车、卡车和救护车。


二、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业务用车辆的配置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业务用车定为35-40辆;监狱管理局业务用车定为40-45辆;劳教局业务用车定为25—35辆。

2.计划单列市:司法局业务用车定为20-25辆;监狱管理局业务用车定为15-20辆;劳教局业务用车定为10-15辆。

3.地、市、州司法局(处)业务用车定为15-20辆。

4.县(市、区)司法局业务用车定为5-15辆。

5.各监狱单位:押犯在1500人以下的业务用车定为10—15辆;押犯在1500人至3000人的业务用车定为15—20辆;押犯在朋00人至5加0人的业务用车定为20-25辆;押犯在5000人以上的业务用车定为25—35辆。

见各劳教单位:劳教人员在500人以下的业务用车定为5-10辆;劳教人员在50O人至1000人的业务用车定为10—15辆;劳教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业务用车定为15-25辆。


三、 司法行政系统的警车配置,按各省司法厅(局)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商定的编制执行,其编制在业务用车定编之内。


四、 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的生活和行政用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


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直属单位的业务用车,由各司法厅(局)自行定编。


六、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业务用车辆编制,并报部计财司装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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