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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部关于清理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3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6年08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6〕51号

施行日期2006年08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近日下发了《关于清理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工作的安排意见》,要求批办出国(境)证照的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堵塞在批办证照方面的漏洞,该清理的要清理,该收回的要收回。司法部领导对此十分重视,要求对司法行政部门的出国(境)证照加以清理,落实相关规定,防止在管理上出现漏洞。为了做好司法行政部门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的清理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清理出国(境)证照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管理十分重视,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加强对出国(境)证照的管理。近几年,已经先后下发了《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文件,尤其是2004年12月中央纪委、中组部、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八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但是,一些违纪违法人员和犯罪分子利用违规办理的证照出走、出逃国(境)外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和吴官正同志分别在相关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堵塞在批办证照方面的漏洞,防止违纪、违法、犯罪分子出走、出逃。为及时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中纪委于7月27日下发了《关于清理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工作的安排意见》,对清理出国(境)证照工作做出了安排。此前,我部曾下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意见》和《司法部、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规范了我部对出国(境)证照的管理。各司局和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都严格执行中央和我部的有关规定,保证在出国(境)证照管理方面不出现问题,但是个别单位和个人未上交证照统一管理的现象仍然存在。各司局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出国(境)证照管理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性,认真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把清理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出国(境)证照工作当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


二、 清理工作的任务和方法、步骤及完成时间

(一)清理工作的任务和方法。根据中纪委文件要求和我部的实际情况,清理的重点是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个人所持有的因公出国(境)证照,全部上交到司法协助外事司统一保管;个人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照,处以上党员干部和公务员一律上交到政治部统一保管,处以下人员一律到政治部进行登记。

(二)清理工作的步骤。第一步,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查找证照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并收回所有个人持有的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对个人持有的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进行登记;第二步,司法协助外事司和政治部分别对党员干部和公务员、其他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进行全面清理,对应当统一管理的证照一律收回统一管理,对应当登记的证照全部进行登记。

(三)完成时间。在2006年8月20日前各单位完成各自的清理工作;在2006年8月25日前完成全部的清理工作。在8月底前对整个清理工作进行总结。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如期完成清理工作。对不按规定上交、不按规定登记的持证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组织人事、外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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