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1994年10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工商公字〔1994〕第292号
施行日期1994年10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虚假价格和虚假市场信息宣传可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的请示》(辽工商字[1994]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并属于该法第九条所规范的行为,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