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4年05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函〔1994〕158号
施行日期1994年05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不为私渡去台人员办理公证的复函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公证管理处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七日(1994)闽司笺证字第27号《关于可否为方国英办理未婚公证事的请示》收悉。方国英为私渡去台人员,经商有关部门认为,根据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于一九九0年九月就双向遣返问题达成的“金门协议”的有关规定,大陆居民私渡去台应属被遣返的对象,因此,公证处不应为其办理公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