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06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报〔2003〕14号
施行日期2003年06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
依法妥善处理因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治引发的各种纠纷,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大局。近日,我部召集部分律师、法学专家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就如何预防和解决非点疫情引发的纠纷进行了研究,现综合报告如下。
一、 非典疫情可能引发的社会纠纷
非典疫情引发的社会纠纷和矛盾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患纠纷。这类纠纷发生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多为患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要求医院赔偿。主要表现为:1.患者在医院被交叉感染非典,如到医院看普通病或住院期间被感染非典。2.非典救治工作缺陷造成不良后果,如推诿病人、治疗不及时或误诊、误治等,患者要求赔偿。3.病人运转中出现的问题,由于转运病情加重,在途中死亡或到医院不及时治疗死亡。4.尸体处理问题,如病人死亡及火化未及时通知家属。5.非典病人由于原发精神疾病或继发心理障碍,拒绝治疗、自杀引发纠纷等。
(二)医疗费纠纷。这类纠纷也主要发生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主要表现为:1.医院按照“首诊负责制”收治的非典患者、疑似病人医疗费用催缴困难。2.死亡非典患者的费用无处收缴等。
(三)劳动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与所在单位之间。主要表现为:1.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治疗期及出院后观察期的工资、福利、困难补助等费用与所在单位发生纠纷。2.非典患者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家庭成员供养费纠纷。3.用工单位特别是服务行业因非典疫情停业,辞退员工或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4.抗击非典过程中,部分借故不上一线医护人员被医院开除后不服上访问题等。
(四)行政纠纷。这类纠纷发生在行政机关和公民个人或企业之间。主要表现为:1.政府强制隔离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引起的纠纷。2.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措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3.因对行政处分,如部分公务人员因渎职或工作失职被行政处分不服引起的纠纷等。
(五)合同纠纷。受非典疫情的影响,会有一些合同无法履行,从而引起纠纷发生。
二、 预防和解决非典疫情引发的纠纷应坚持的原则
(一)积极引导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强调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高度来看待和认识这些问题,把解决纠纷的过程变成增强民族凝聚力,传播法治理念和体现中华民族互谅互让的美德的过程。同时,在媒体报道中对有关纠纷的解决也应正确引导,避免误导造成负面影响。
(二)调解为主的原则。尽可能地把依法协商、调解解决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疏导和化解纠纷。在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及时通过劳动仲裁、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不应长时间地限制当事人的诉权,更不宜强行压制,以防矛盾激化。
(三)依法解决的原则。解决防治非典引发的社会纠纷应依靠多种手段,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无论是引导工作,还是调解工作都要依法进行,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更要认真分析各类纠纷的法律性质,适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同时,应十分注意法律的统一实施,防止各地对同一纠纷适用不同法律或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导致矛盾激化或新的纠纷发生。
三、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中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的作用。法律服务人员应将预防和解决非典引发的社会纠纷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服务、沟通、监督、公证职能,积极为立法部门完善法律法规、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为医疗机构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代理、法律咨询等活动配合政府做好引导工作,对预防和解决各类纠纷提出合法、合理的方案,促进政府和公众的沟通,缓解纠纷当事人的矛盾。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作用。人民调解组织应发挥遍布城乡社区,扎根基层,了解民情的特点,集中在疫区开展非典引发的社会纠纷的排查治理工作。通过调查摸底,及时掌握纠纷发生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做好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力争把各类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公众对相关法律不熟悉,对政府政策措施不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不明确,是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非典防治后期,司法行政部门拟继续加强法制宣传工作,通过各个渠道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充分理解政府抗击非典措施的合法性,明确在非典防治中的义务、责任,正确行使权利,依法主张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 几点建议
(一)建立统一、高效的纠纷处理机制。针对非典疫情引发的社会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专家们建议,国务院应指定有关部门牵头,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预测、分析问题,制定具有指导性的原则和对策。建立统一的纠纷处理协调机制和严格的纠纷防范处理责任制,做到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得当,全面提高处置纠纷的能力和效率,保证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法制化、规范化。
(二)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最大限度地缓解矛盾。非典疫情给国家、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是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考虑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以缓解社会压力,防止社会矛盾发生和激化。如对受这次非典影响冲击较大,经济利益受到相当损害的行业给予减、免税等救济政策。对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的非典患者给予减、免费用。对政府依法被免责而当事人确实受到损失的要予以适当补偿。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救死扶伤、抢救诊治表现突出的医护人员以及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障津贴;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要对本单位受到非典疫情影响的职工尽可能给予救助。
(三)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面对非典这一突如其来的新型传染病,国务院及时制订了《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但是应当看到,现行相关法律上尚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应及时修改和完善。
一是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制订于1989年的《传染病防治法》在传染病的种类上规定比较模糊,刑事、行政责任的规定也比较原则,特别是存在强制措施执行主体不明确、适用对象不确定,强制手段不具体、执行程序不规范、权利义务不平衡问题,应及时修改。同时还应根据医学科学和医学实践的发展,建立更为完善的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
二是要加强行政立法。专家们认为,这次非典防治工作也暴露出行政立法方面的某些不足和滞后,建议在今后几年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如尽快将《公务员条例》上升为《公务员法》,制定《行政程序法》,修改《国家赔偿法》等。另外,要按照 宪法原则制订《紧急状态法》,以解决紧急状态下出现的基本问题,保障紧急状态时期的法治和公民权利。
三是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法。专家们认为,目前,国家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仅有几项行政法规也还不够完善,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建议尽快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构建起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