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2年03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2]司公函045号
施行日期1992年03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2年3月21日 [92]司公函045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1992)第3号函收悉。关于为未取得厨师技术等级职称的私营饮食店从业人员办理经历公证,经商商业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认为,如当事人提供了店主、饮食服务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在私营饮食店工作的经历公证书,但只证明当事人从事烹饪工作。如其具有厨师技术等级职称,可另行按规定办理厨师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