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05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32号
施行日期1995年05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设立中国民生银行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是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中国民生银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融通资金,主要为民营工商企业服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民生银行可逐步设立分支机构。
请你行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设立中国民生银行的筹备工作,待筹备工作经你行验收合格后,再批准其开业。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