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0年)司法部关于中专师资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4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0年07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函〔1990〕261号

施行日期1990年07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发函[1990]261号 1990年7月27日)

西南、华东政法学院:

根据国家教委(86)教职字012号《颁发<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和(87)教学字012号《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精神,自一九八八年起,我部先后委托西南、华东政法学院举办了法学、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专业的中专师资班,经过两年的实践,现就办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 关于教学安排:

学校要根据中专师资班培养目标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具体要求是:

1.学校在安排教学时要考虑到该班学员是高中毕业并已有两年司法学校学习经历的情况,对中专阶段已学过的专业课程,可不再重复设置。但对主干专业课应开设专题讲座,按本科要求对专业理论进行补课,拓宽该专业有关知识的知识面。

对已明确任课科目的学员,学校可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他们旁听专业对口的研究生的有关课程,但不得影响研究生的学习和打乱中专师资班正常的教学秩序。

2.在新开设的本科课程中,属于专业重点课的,应按教师单科培训班的要求,充实、调整教学内容,相应增加教学时数。

3.教育学科知识是该班学员知识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重视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等必修课程的安排,必要时可到高等师范院校聘请有关专家讲授,使学员能够掌握教学的基本环节和技能技巧,还可通过专题讲座让学员了解国内外教育学科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以开阔视野增强他们对教师工作的适应能力。

学校还可组织学员参加两次有关教研室的活动,以使他们了解组织教学活动的过程。

4.关于该班学员的外国语学习,原则上与同专业同层次学生按同一标准执行。由于他们入学时基础较差、起点低,所以需相应增加外语课的学时,学校在安排上可灵活掌握,如相对集中学时进行短期强化训练等。

5.要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政法教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将《司法伦理学》作为必修课开设,应在总学时内安排。


二、 关于办班经费:

中专师资班已列入国家当年招生计划,由财政部按本科生标准核拨每年正常的教育经费。其学员按国家教委文件规定,应享受师范生的奖学金待遇。单独编班授课的教师讲课费、外聘教师和教案指导教师的酬金、学员强化外语的费用以及学员享受本校教师待遇借阅图书资料的必需费用,凡超出本科生经费开支的部分,由司法部一次下拨。学校在使用补充经费时应与承担中专师资班任务的系统一协调、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三、 关于实习和毕业论文:

中专师资班学员的实习分为二部分,即专业实习和教育实习,可安排第七、第八学期分别进行。学校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领导,认真制订实习计划,明确规定实习要求,并选派合适的指导教师,加强对实习的指导和管理。

专业实习可与同专业本科一样组织安排。教学实习要结合撰写教案进行。

毕业论文以撰写讲稿方式完成,办班学校需在科目、时间、字数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应组织教学观摩活动,对毕业论文进行评定。


四、 学生管理和学员在校期间待遇:

中专师资班要坚持单独编班,严格管理,由所在系统一负责。要充分发挥中专师资班学员的积极性和带头作用,协助学校搞好同年级学生的管理。

学员中途要求退学要经原推荐学校同意,经所在系、校批准,报司法部教育司备案。

学员毕业后,都应回原校任教,并应严格按合同要求,五年以后才可报考脱产研究生。

学员在校期间,生活确有困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校可适当给予补助。原推荐学校应尽可能给予学员适当生活补助费。根据推荐学校经费情况,一般每年以十个月计,每月以三十元为宜,每学年还可同意学员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