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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4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9年06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9〕95号

施行日期2009年06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发通[200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为适应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需要,保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质,司法部决定于2009年~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以下简称法医临床转岗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转岗培训的任务和目的

法医临床转岗培训的任务是按照《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的有关要求,在2012年以前,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中符合转岗培训条件的人员普遍开展一次转岗培训,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质。根据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需要,通过对相关专业学历、职称和工作(岗位)人员的转岗培训,使参加培训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比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医临床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和掌握从事法医临床实务的职业技能和方法,达到法医临床鉴定执业的基本要求。

2012年后,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但未接受过法医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或者未经过法医临床转岗培训的人员,都应当在执业前参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转岗培训。


二、 转岗培训的部署和实施

法医临床转岗培训工作按照司法部的统一要求进行。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全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方案》(以下简称《培训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报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三、 转岗培训的对象

法医临床鉴定转岗培训的对象,是不具有对口的法医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或未取得法医专业高级职称,或未从事十年以上法医临床专业工作)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

对于接受过法医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或取得法医专业高级职称,或已从事法医临床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

符合转岗培训条件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人可以同时参加本次法医临床转岗培训。


四、 转岗培训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充分发挥

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1、要根据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培训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完成转岗培训任务。已经开展法医临床专业培训的省份,也要依据《培训方案》调整实施计划,同时,可以与年度法医临床鉴定继续教育和其他专项培训结合起来。

2、要确保全员接受转岗培训。本次转岗培训的重点是相关专业已经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尚未执业的相关专业司法鉴定人的转岗培训可根据需要同步进行;已经参加过省内转岗培训的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根据《培训方案》,需要补课的要进行补课。

3、要保证转岗培训质量。在提高培训效率的前提下,提倡就近组织转岗培训。没有培训条件的省份,可以在司法部推荐的培训机构名单中就近选择。要根据《培训方案》和本地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与承担转岗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协商,保证培训时间相对集中,培训人员、地点相对合理,并做好服务工作。

在组织开展法医临床转岗培训期间,司法部将派出督查组,对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同时,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遇有问题及时报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附件:

1.全国司法鉴定人法医临床鉴定转岗培训工作方案

2.全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教育培训机构推荐名单

3.全国法医临床转岗培训推荐教材目录

司法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1

全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方案

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为保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职业素养,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司法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并制定转岗培训方案。

一、目的和要求

通过法医临床基础课、专业课和鉴定实务培训,使未接受过法医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或未取得法医专业高级职称,或未从事过十年以上法医专业工作)的司法鉴定人比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医临床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相关的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熟悉和掌握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职业技能和技术方法,提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要求是:

1.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学习司法鉴定体制与鉴定证据制度、诉讼制度等相关的法律知识;

3.基本掌握法医临床学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4.基本掌握法医临床鉴定的主要技术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

5.掌握法医临床鉴定的职业技能;

6.熟悉司法鉴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7.掌握法医临床鉴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则和操作规范;

8.了解证据规则和出庭作证的基本要求;

9.了解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和认证认可的基本要求。

二、培训对象

法医临床鉴定转岗培训的对象,是不具有法医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或不具有法医专业高级职称,或未从事十年以上法医专业工作)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

未接受过法医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但按照

《决定》规定,申请领取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或者已经领取执业证书尚未执业的人员同步参加培训。

三、时间和形式

法医临床转岗培训工作自2009年6月开始,201 2年底基本完成。每期培训时间为3个月,共计240课时。

转岗培训采取脱产集中授课与在岗自学相结合的学习形式。其中集中授课时间不得少于80课时。

四、培训内容

法医临床转岗培训分为集中讲授法医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法医临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相关法律知识;司法鉴定案例讨论和鉴定实务。基本内容如下:

(一)法医临床转岗培训课程安排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选修)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6.《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8.《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

(三)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则和操作规范(必修)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有关标准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有关鉴定标准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四)法医临床(法医病理)鉴定实务(必修)

(五)证据规则和出庭作证的基本要求(必修)

(六)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和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基本要求(选修)

五、培训机构

承担法医临床转岗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主要是经司法部批准的国家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和具有法医学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在国内法医学专业教学方面享有良好声誉的普通高等院校。

六、培训师资

担任转岗培训授课的专业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对口专业博士毕业并具有三年以上法医临床鉴定实践经验;实务课教师可以由高等院校自行聘请或者由相关部门推荐。

七、培训教材

法医临床转岗培训应当使用司法部组织编写和推荐的教材。

八、考核和记录

全部培训科目完成后,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承担培训工作的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考核,考试、考核可以采取书面答题与鉴定实务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成绩不合格的,可以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参加下一期培训人员的考核,或者在转岗培训结束前由培训机构统一补考。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考试(考核)成绩确定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结果记入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

九、评价和结果

培训合格的由司法部统一颁发转岗培训合格证书。转岗培训成绩作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核评价的内容。

对于符合培训条件,但没有参加此次专项转岗培训或者培训成绩不合格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在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视情况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人员采取注销、清退等措施。

附件2

全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教育培训机构推荐名单

一、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二、司法部确认和推荐的部分教育培训机构(外省、市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

附件3

全国法医临床转岗培训推荐教材目录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央政法委主编,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出版;

2.《法医学》王保捷主编,人民出版社2004年出版;

3.《法医学》侯一平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出版;

4.《法医病理学》赵子琴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出版;

5.《法医物证学》侯一平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出版;

6.《法医临床学》秦启生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出版;

7.《法医学概论》丁梅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出版;

8.《法医毒理学》黄光照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出版;

9.《法医毒物分析》贺浪冲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出版;

10.《法医精神病学》刘协和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出版;

11.《法医临床鉴定实务》朱广友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

12.《法医病理鉴定实务》陈忆九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

1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导读》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

14.《司法鉴定通论》司法部组织编写,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

15.《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与认证认可指南》,沈敏主编,科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

没有指定教材的,如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和鉴定实务等,承担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经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商后,可以采用自编或者自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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