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4年09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137号
施行日期2004年09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
近几年来,全国监狱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生产现场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监狱安全生产状况有了明显好转。但是今年3月至8月,四川省五马坪监狱和河北省冀东监狱相继发生两起建筑物坍塌的重大事故,共造成13名罪犯死亡,9名罪犯受伤。这两起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恶劣,并充分暴露了一些监狱在建筑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上存在严重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全国监狱系统要深刻吸取这两起重大事故的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鉴,切实加强监狱建筑设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 立即组织开展监狱建筑设施安全状况鉴查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使用达到一定年限,特别是对1983年“严打”期间赶工期建设的监房或其他建筑物,开展一次建筑设施安全状况鉴定工作。实施鉴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长,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经鉴定质量不合格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设施,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专家指导下进行维修或监控。
二、 监狱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监狱大中型建筑设施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严禁超越资质承包,严禁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监狱要依法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所负的责任,明确项目法人质量安全责任。要加强监狱大型建筑设施工程资料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各环节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三、 监狱对设计方案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审,要把技术可靠性放在首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性,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用于施工。
四、 定期对监狱建筑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监狱建筑设施的质量安全状况受到年限、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需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各监狱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责任人和维护方式,确保监狱建筑设施处于良好的安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