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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收养孤儿公证事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4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8年03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8]司公字第29号

施行日期1988年03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南行政区司法局:

你局海司(1988)第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林文雄夫妇收养林培汉、林培川两名孤儿之事,经研究认为:林培汉、林培川兄弟二人,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死亡,无其他直系亲属抚养。其伯父母为了把两个侄子扶养成人办收养公证,应予支持,故同意你局前一种意见。即按特殊情况对待,给予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只是证明收养的法律行为真实、合法,涉及农转非等问题,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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