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6年08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2006〕12号
施行日期2006年08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提请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作出解释的请示》(闽司〔2006〕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已满5年”,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司法所、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机构等)的工作人员,从事相关司法行政业务管理工作已满5年。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