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5年08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5〕65号
施行日期2005年08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对《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 监察机关应对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组拼试卷、民族试卷翻译、试卷印制、试卷运送分发、考试报名、考试实施、试卷评阅、成绩核查等各个重点环节加强监督,包括派专人进驻现场监督。
二、 在试卷评阅、成绩核查过程中,监察人员应到场对试卷交接、卷库管理、评卷、统分核分、成绩稽核、分数核查和计算机局域网进行监督;对纠正应试人员的报名、答题信息,以及确认异常、雷同试卷的过程进行监督。评卷期间每日的信息数据及最终形成的应试人员的成绩备份时,应在监察人员处备份存档。
三、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处)应加强对司法考试报名、考试现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审核等重要工作环节及本地区发生的违纪问题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实行对试卷的接收、存放、启用、封装、回收、运送及备用试卷管理等环节的监督,并对司法考试收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