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8年)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劳教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5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8年03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8〕46号

施行日期2008年03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适应劳教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劳教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劳教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7]69号)的有关要求,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劳教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劳教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劳教工作的改革和发展,适应新形势下教育矫治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73号)和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劳教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7]69号)等文件要求,现对劳教单位工人的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工人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劳教单位工人的分类管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劳教执法、教育矫治劳教人员对工人岗位劳动的特殊要求,将劳教单位劳动岗位予以分类,按照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和政策要求对在岗工人实施劳动管理。

工人分类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规范运行的原则。其基本目标是劳教单位工人在实行统一的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类工人劳动岗位的职责,健全完善适应劳教工作职能特点和发展要求的统一的工人分类管理制度,维护和保障工人的基本权益,促进工人劳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社会化。


二、 劳动岗位的分类设置及管理

劳教单位的工人岗位分为劳教所辅助管理岗位、劳教生产关键要害岗位、劳教人员技术辅导岗位三类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一)三类岗位的设置范围、比例由各省(区、市)劳教局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劳教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7]69号)的有关要求,商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定。在核定工作中,各省(区、市)劳教局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如实际需要岗位数量在省(区、市)劳教系统内综合平衡后低于规定比例下限的,按照实际需要数量核定。

(二)各省(区、市)劳教局按照“集中掌握、统一调控”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劳教单位三类岗位设置和管理办法。

(三)各省(区、市)劳教局根据所属各劳教所警力配置、收容情况、地理位置、劳教企业组织形式、生产规模、产业特点,以及工人分布、劳教单位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核定和适时调整劳教所的三类岗位设置范围及具体数量。

(四)各省(区、市)劳教局应指导各劳教单位加强岗位管理,转变用人方式,不将三类岗位固定到具体人员。各劳教所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


三、 三类岗位人员的选聘

各劳教所必须选聘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身体健康者上岗。

(一)选聘对象

选聘对象原则上以各劳教单位现有在职在岗工人为主。对于个别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岗位,统一由各省(区、市)劳教局向其他劳教单位或社会进行选聘。

(二)选聘程序

1.由各劳教所公布省(区、市)劳教局核定的岗位及其相应资格条件、岗位数、选聘办法,接受工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2.通过适当的考试、考核等方式确定拟聘用人员。

3.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4.确定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各劳教所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报省(区、市)劳教局审批同意后,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 三类岗位人员的劳动管理

劳教单位工人分类管理要适应劳教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借鉴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面建立三类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

(一)劳教单位三类岗位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日常管理、考核由劳教所政工劳资部门负责。

(二)劳教单位应根据三类岗位的重要性、技能条件和劳动强度的不同,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劳动工资分配办法。

(三)各省(区、市)劳教局应按照《关于劳教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7]69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劳教所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财行[2007]277号)等文件规定和所属各劳教所三类岗位指标的核定情况,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将三类岗位的经费和补助拨转给相关劳教单位。各单位要本着“统一掌握、合理使用”的要求,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好该项经费及补助。

(四)劳教单位应根据三类岗位用人需要,做好工人的教育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形势政策教育、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教育,不断提高工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五)各省(区、市)劳教局要加强劳动用工就业管理,严格控制人口,努力畅通出口。劳教所和劳教企业凡需要向社会选聘新工人的,必须报省(区、市)劳教局审批,实行劳动合同用工。


五、 工人分类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劳教单位工人的分类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矛盾多,直接关系工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各省(区、市)劳教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注意把握工人的思想动态和实际要求,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咨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实施工人分类管理做好各种准备。

(二)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各省(区、市)劳教局要加强对劳教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对工人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劳教单位要建立由劳教所或劳教企业负责人、政工劳资部门负责人和工会等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劳教所、劳教企业和工人三方关系,以保障工人的基本权益,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和矛盾,确保工人队伍思想的稳定,维护劳教场所的持续安全稳定。

(三)把握政策,建章立制

各省(区、市)劳教局要依据《关于劳教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7]69号)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工作,制定涵盖岗位设置和管理、劳动管理、人员选聘、劳动报酬、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劳教单位工人管理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并报司法部劳教局备案。

(四)深入调研,加强指导

各省(区、市)劳教局要认真履行职能,针对劳教单位工人情况比较复杂、地区性差异较大等特点,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法,确保工人分类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劳教单位三类岗位设置参考范围

附件

劳教单位三类岗位设置参考范围

一、劳教所辅助管理岗位主要包括

(一)机关行政事务辅助类岗位。如劳教所公用车辆驾驶、文印、摄影录像、播音放映、邮件收发、门卫传达、机关食堂、机关接待、电台话务、电网维修、通讯维修、网络维护、图书管理、水电气热维修、房屋修缮、幼儿保育、物资保管、环卫绿化、消防安全管理岗位等。

(二)劳教场所辅助服务类岗位。如劳教人员接见服务、所管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劳教人员生活物资采购、劳教人员食堂、劳教人员医院护工、司药岗位等。

(三)其他辅助管理类岗位。

二、劳教生产关键要害岗位主要包括

(一)习艺性劳动场所生产安全、质量控制类岗位。如生产安全检查监督、安全救护、质量检验、分析化验、计量、质量控制岗位等。

(二)习艺性劳动生产物资采购、保管类岗位。如劳教所生产物资采购和保管、危险品管理、司磅、所内生产物资转运岗位等。

(三)习艺性劳动场所特种设备操控类岗位。如压力容器操作、农机、生产性机动车驾驶、特种车辆驾驶、精密、大型、贵重设备操作、制氧制气、绞车操作、大型排灌设备操作管理、锅炉操作、爆破作业;技术含量高的工种岗位等。

(四)习艺性劳动场所辅助管理岗位。如水电气安装、管理、维修、生产现场财会统计、消防、生产区门卫、生产区道路养护等岗位。

(五)其他特殊关键要害岗位。如描图晒图、产品设计、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岗位。

三、劳教人员技术辅导岗位具体设置范围因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结构有所不同(略 )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