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9年11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司发计字第195号
施行日期1989年11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佩戴臂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司法局:
为便于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执行公务,司法助理员统一佩戴臂章。现就佩戴臂章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配发范围
仅限于各乡镇、街道担任司法助理员的干部,其他人员不得佩戴。
二、 臂章式样
臂章为盾形、藏蓝色,银灰边、银灰字,上方绣“中国”二字,中间红色圆环内绣“司法”二字,下方为天平形图案。臂章质量为化纤面料。
三、 制发办法
臂章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根据需要向部计财司装备处申请购领,各厅(局)计划装备部门统一发放、管理。
第一次每人领发二个,以后凭旧(坏)换新。
四、 经费
臂章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每枚1元(暂定价)购买臂章款请省厅统一汇司法部计财司帐号。
收款单位:司法部 帐号:(略)
开户行:工商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五、 臂章管理
各司法厅(局)结合本地区情况,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为字头,自行编号发放,登记造册。
司法助理员调离或从事其他工作时,臂章要交回原单位。臂章不许转借,赠他人,不得丢失。如遗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并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