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9年08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司公字第80号
施行日期1989年08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89年8月9日 [89]司公字第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近来发现有个别人持伪造的公证书直接到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申办认证。为堵塞上述出现假证现象,经商外交部领事司,现重申外交部领事司领认函(1986)042号文(见《公证工作手册》第九辑第154页)的规定,凡需办外交部领事司和外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公证书,应由公证处统一将公证书寄送签代处。遇有个别特殊紧急情况,需由当事人本人送办认证的,公证处可为当事人出具介绍信,由当事人持公证书和介绍信到签代处申办认证。介绍信的内容应包括,送证人的姓名、性别,公证书的编号和份数,以及办理哪个国家使馆的认证。介绍信上应有公证处的印章和公证处有关负责同志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