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03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4〕第22号
施行日期1994年03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更有效地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增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及 《国家开发银行章程》业经国务院批准,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方案及章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略)
附件二: 国家开发银行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责权利相统一,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的发展,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并对其委托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
第三章 业 务
第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
(一)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
(二)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三)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
(四)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
(五)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
(六)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均由国务院任命。其他人事任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负责全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负责主持行长会议,研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审定本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规章;
(二)审查行长的工作报告;
(三)审定筹资方案,确定政策性贷款计划;
(四)审查通过本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总部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在行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 监 事 会
第十三条 设立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部门各出1位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单位定期轮换担任,任期为3年。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开发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使用方向和资产经营状况;提出国家开发银行行长的任免建议。监事会不干预国家开发银行的具体业务。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十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以公历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
第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每年向财政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基本财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年定期公布,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