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6年07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6〕40号
施行日期2006年07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劳教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已经司法部第十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劳教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
为保证劳教人民警察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高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劳教场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劳教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 警用装备是保障劳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劳教机关应当按规定的项目和数量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 警用装备的配备应当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三、 劳教人民警察警用装备的购置、配备由劳动教养管理局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日常管理由劳教机关的警用装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四、 劳动教养管理局应当根据警用装备的年度配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保证购置警用装备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五、 劳教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警用装备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六、 劳动教养管理局和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建立、健全警用装备的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装备丢失、损毁。枪支的管理按照《司法行政系统公务用枪配备管理办法》执行。
七、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劳教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