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7〕135号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生活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1日司法部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生活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生活卫生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提高戒毒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生活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文明、安全有序、关怀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生活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戒毒人员所内起居、生活保障和卫生医疗工作。
第四条 戒毒人员生活卫生保障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基本支出经费标准和戒毒人员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环境设施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标准,合理设置戒毒人员生活区和功能用房。
强制隔离戒毒所环境应当绿化、美化。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置戒毒人员寝室、盥洗室、卫生间、浴室、理发室、开水房、物品储藏室、晾衣间、活动室、阅览室、室外活动场地、晾晒场地和食堂、商店、生活保障品仓库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七条 戒毒人员寝室应当坚固安全、通风明亮,配备床铺、储物柜等基本生活设施和必要的防暑降温、防寒保暖设施。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障戒毒人员一人一铺,可以根据需要在戒毒人员床头安装紧急呼叫装置。
第八条 戒毒人员寝室门口应当设置戒毒人员信息栏,内容包括戒毒人员照片、床位号、姓名、戒毒期限等。戒毒人员床头信息卡内容应当与寝室门口信息栏内容保持一致。戒毒人员信息应当完整,及时更新。
第九条 戒毒人员物品储藏室应当配备储物柜。储物柜应当一人一柜,不得混用、共用。
物品储藏室用于存放戒毒人员个人物品,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条 戒毒人员浴室应当定期开放,根据季节变化和戒毒人员需要合理安排洗澡时间和次数。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障戒毒人员饮用开水供应。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并定期检测。
第十二条 戒毒人员洗衣房应当配备必要的洗涤、消毒设备,建立和落实严格的洗涤、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戒毒人员生活区电线不得裸露、破损,电器、电源开关、插座、电源盒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置定点密闭式垃圾收容设施,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对戒毒人员生活卫生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消毒,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所区管理,维护良好生活秩序,保证所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三章 作息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季节变化,合理制定戒毒人员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戒毒人员睡眠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
第十八条 戒毒人员每天早晨应当在规定时间统一起床,值班人民警察应当在起床时检查各寝室有无患病或异常戒毒人员,发现问题根据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每日晨练。
除经医务人员和值班人民警察同意休息的戒毒人员外,所有戒毒人员都应当参加集体晨练。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每天早晨应当组织戒毒人员整理内务,对室内外进行清扫,值班人民警察应当对内务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就餐。
戒毒人员集体就餐应当列队依次进入就餐区,就餐时应当保持肃静,遵守食堂秩序,餐毕由值班人民警察整队集体带离。
第二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季节变化安排戒毒人员午休。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排戒毒人员自由活动时间,用于处理个人事务或者进行娱乐活动,自由活动时不得超出规定活动区域,不得进行违反规定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排戒毒人员每日晚点名,内容包括清点人数、讲评、宣布次日活动安排以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值班人民警察应当在规定就寝时间前,组织戒毒人员做好就寝准备,督促戒毒人员按时就寝。
第二十六条 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酌情推迟就寝或者起床时间,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健康教育,督促其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衣服、勤晒被褥,讲究个人卫生。
第二十八条 戒毒人员的洗漱用品、剃须用具一人一套,不得混用、共用。指甲刀、针线、理发剃须等用具应当由人民警察统一管理,使用后及时收回,定期消毒。
第二十九条 戒毒人员寝室内应当床铺干净整洁,被褥叠放整齐,地面墙面清洁,个人衣物、书籍、文具、洗漱和卫生用品等按照规定存放和摆放,做到窗明几净、整齐有序。
第三十条 戒毒人员寝室、楼道、盥洗室、卫生间应当每日清扫,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空气清新、无蛛网、无污迹、无积尘、无异味。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在所内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戒毒人员生活区域环境卫生应当划片分工负责,每日清扫,定期大扫除,及时清理杂草杂物,做到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个人卫生、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评比制度。大队每周、所每月应当开展卫生检查评比。
第五章 伙食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单独设置,由人民警察担任管理人员。食堂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五条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明,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
第三十六条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持有培训合格证明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等级。
第三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和炊事人员进行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有关知识。
第三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挑选平时表现好、有良好卫生习惯、身心健康的戒毒人员从事食堂工作,对新上岗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
第三十九条 戒毒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和炊事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证明应当张贴在食堂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当立即离开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十一条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设置炊事人员更衣室,配备更衣柜等。
炊事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和口罩。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配备营养师,根据戒毒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和戒毒治疗的需要合理配餐,每周公布戒毒人员食谱。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伙食上对未成年、患病戒毒人员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尊重少数民族戒毒人员民族饮食习惯,根据需要设立民族灶。
第四十四条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加强炊事机械、炊事用具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和造成人身伤害。
倡导使用自动化炊事设备,实现食品加工无刀化。
第四十五条 戒毒人员食堂使用燃气和电力炊事设备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定期检查燃气泄漏报警和防触电装置,保持其处于正常可靠状态。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设置主食、副食等专用仓库,根据戒毒人员数量和季节气候情况保持适量食品储备。
戒毒人员食堂仓库应当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火,保持安全、干燥、整洁、卫生。
第四十七条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采购、验收制度,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者原料。
戒毒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盘点仓库食品和原料,及时清理过期、变质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者原料。
第四十八条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逐日登记每日购入和消耗主副食品原料、调料,按月核算水、电和燃料消耗量。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每月公开伙食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九条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配备果蔬农药残留检测设备,由食堂管理人员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加工食用。
第五十条 戒毒人员食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消毒后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炊具、用具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第五十一条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建立48小时食品留样制度。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冷藏存放。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00克,留样记录应当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和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出现食物中毒、长时间停水、停电和极端天气情况时的应急处置预案,发生以上情况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成立由戒毒人员组成的伙食民主管理委员会, 定期召开会议,收集戒毒人员对伙食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戒毒人员伙食费使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实行餐饮供应社会化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食品加工经营企业,同时加强对炊事人员、伙食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的监督。
第六章 财物管理
第五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为戒毒人员建立所内个人账户,个人钱款全部存入账户,用于所内购物和其他个人消费。
人民警察不得私自接收、保管、挪用、侵占戒毒人员个人钱款。
第五十六条 戒毒人员出所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个人账户结算。
第五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为戒毒人员统一配发被服。
为戒毒人员配发的服装应当大方得体、舒适实用,便于识别,不得带有歧视性特征或者标识。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保管戒毒人员入所时的个人衣物,并在戒毒人员出所时发还。
第五十八条 戒毒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配发服装,做到着装整洁、统一规范,不得擅自更改服装样式、标识。
季节换装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强制隔离戒毒所统一规定。
第五十九条 戒毒人员因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变更戒毒措施或者所外就医等原因离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收回配发的带有戒毒标识的被服。
第六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戒毒人员个人物品的管理,定期进行物品点验,对违禁品和危险品应当予以收缴并查明来源。
第六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通过设置商店、安装自动售货设备、建设专用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为戒毒人员提供生活日用品购物服务。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提供购物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后,应当用于戒毒人员的生活保障。
第六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严格挑选商品供货商,建立商品验收制度,加强对商品流通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不得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和影响所内安全的商品。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工作管理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