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0年10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0]司公字第163号
施行日期1990年10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0年10月27日 [90]司公字第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上海、山东等地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请示如何处理当事人申办解放前购买在台企业资产股份的公证事项,经商国务院台办、中央统战部、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现作如下规定:
1. 公证处受理当事人处理解放前购买在台股份的公证申请后,必须向有关部门查核其在台的股份是否系原私营企业在公私合营时列为待处理资产或账外资产。凡已列为待处理资产或账外资产的,调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财产之外,属于个人购买的股份,调回后由个人接受或继承。
2.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凡处理已列入待处理资产或账外资产的在台股份,应当通过中国银行以私人调汇方式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办理。属于个人购买的股份,可参照上述途径办理。
以上请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