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8年04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2008〕9号
施行日期2008年04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重庆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将重庆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试点的请示》(渝司文[2008]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我部同意将重庆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司法行政工作试点。统筹城乡司法行政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推动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开展统筹城乡司法行政工作试点,对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职能,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 你局开展统筹城乡司法行政工作试点,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重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要按照“率先突破、大胆创新,尽快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要求,积极探索司法行政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保障水平,增强司法行政工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服务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 我部将加强对你市统筹城乡司法行政工作试点的指导和支持。重点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监狱布局调整、监狱劳教信息化建设、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请你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及时将进展情况报送司法部。司法部将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调研,了解有关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