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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6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11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3〕115号

施行日期2003年11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国家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和推动司法制度改革的一支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在完善我国司法行政体制、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培养高层次政法专门人才和组织法律科学研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近几年,随着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部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增强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工作积极性,健全这些机构的内部竞争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社会化的专业技术队伍,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推动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的精神,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对深化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1. 深化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政事分开原则和精简高效原则,以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制建设为出发点,以优化司法行政领域专业人才的资源配置和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质量为核心,积极推动部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由传统的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努力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


2. 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明确划分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之间职责界限,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自主权,使事业单位真正成为独立行使职权、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传统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根据职能性质、业务特点、组织形态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一套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工作岗位的人事制度;通过全面推行聘用制和搞活工资分配制度,积极引进竞争激励机制,提高事业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改革直属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全面推行聘用制

3. 全面实行聘用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的要求,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中除了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之外,均应在2004年底之前实行聘用制。

各单位应根据各类不同人员的特点实行相应的聘用办法,打破行政职业、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切实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各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小组或明确主管职能部门,要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关系,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聘用人员中,对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可采用不同的聘用办法,实行不同的聘期,给予较高的聘用待遇,相对稳定一批技术骨干。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用部分兼职技术骨干。


4. 通过聘用制的全面推行,健全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制度。岗位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按岗定薪、竞争上岗。部属事业单位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岗位设置要坚持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单位的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多种因素。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部分关键岗位。要明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聘用期限,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条件合理。岗位设置方案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意见报部主管部门审批。


5. 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制度。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逐步改变单一的委任制的做法,引入竞争机制。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可分别实行委任、选任、考任、聘任等多种任用方式。要大力推行竞争上岗。要逐步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对新任的干部要实行任前“公示制”。对单位一把手和主管财务的领导,离职时要进行离职审计。


6. 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逐步取消与公务员职务序列的对应关系,建立符合各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特点的岗位序列和体现管理人员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工资待遇。各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可以采用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大力推行竞争上岗。


7.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要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全面推行职称比例管理。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称比例。要按照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8. 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各单位工勤人员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提高素质的基础上,根据其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实际能力等条件,采用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等办法,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


9. 加强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是确保聘用制取得实际效果的根本措施。今后各单位必须对所有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中的考核次数。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受聘人承担的工作任务相符合,尽可能量化考核指标,采用简便易行、准确规范的考核手段。考核由各单位的聘用工作小组或主管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受聘人的考核等级意见由单位领导集体决定。要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10. 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各单位要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使单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畅通人员出口,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对工作态度、工作质量较差,但又不够解聘条件的人员,可实行诫免制度,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予以解聘。


11. 对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各事业单位需要补充人员时,除接收部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外,一律要公布缺员岗位的用人条件和职责,实行公开招聘。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改革直属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建立灵活多样的分配制度

12. 为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制建设相适应,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今后直属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将采用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逐步建立起一个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鼓励和支持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探索适合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形式,允许各单位采取不同的工资分配方法。但是,不论采用何种分配形式和方法,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都必须有利于司法行政事业的长期发展、有利于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有利于调动本单位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职工的工资收入,必须与职工本人的岗位职责、业务实绩和工作态度相联系。


13. 根据直属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对于经费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有控制的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制。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单位可对活的工资、补助部分进行重新分配,适当拉大不同岗位、档次之间的差距。

对于享受国家定额或定项补助的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核定制。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司法部核定的工资总额指标,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

对于经费完全自给的事业单位,其工资总额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适当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可以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形式。对这类事业单位的工资使用计划,今后主管部门将只备案,不再审批。


14. 支持直属事业单位积极探索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各单位在制定岗位工资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到不同岗位之间在责任、技术复杂性、承担风险程度、工作量大小等方面的差别,将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一并作为分配因素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对于少数能力、水平、贡献均十分突出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可以通过一定形式的评议,确定较高的分配标准;如果确实需要,教育科研部门经批准可以高薪聘用个别拔尖人才;对于有重大发明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重奖。


四、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15. 深化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关乎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坚持从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出发,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注意与其他改革工作相结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互相推动。司法部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的业务指导职能,做好改革全局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单位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时,既应注重借鉴其他行业、其他单位的成功经验,又必须切实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改革方案形成后,应在干部职工中广泛征求意见,力求达成共识;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行,应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保持前后连贯,逐步到位。尤其应注意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干部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


16. 为了保证聘用制的顺利平稳推行,各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应优先从本单位的现有人员中选聘;即使面向社会招聘的岗位,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也应优先录用。对于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职工,胜任本职岗位条件的,如果提出订立至退休的长期聘用合同要求,单位应予以满足。


17. 人员聘用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凡受聘人员与单位领导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担任领导人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纪检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遇有同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回避。


18. 对于落聘或待聘人员,各单位应以内部消化为主,尽可能通过转岗、培训等方式在单位内给予妥善安置。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和开发新的服务项目,为他们重新发挥作用、施展才干提供机会。如果单位内部确实无法安置,可在系统内部调剂交流,或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托管。


19. 为维护直属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司法部主管部门将设立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单位与职工在聘任资格、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考核结果、解聘辞聘、岗位待遇、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公正合理地做出裁决。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20. 司法部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监督,对于改革中发生的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和无理取闹、蓄意滋事等行为,都应及时查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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