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9年06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司发计字第109号
施行日期1989年06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89年6月17日 [89]司发计字第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划单列市司法局: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重建以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怀、支持下,广大司法干部艰苦创业、努力奋斗,工作条件不同程度地得到一定改善。近年来,随着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特别是普法教育的开展,司法部门承担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任务越来越重。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当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司法部门的工作条件(包括业务用房、经费、必需的装备)远不能适应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有些基层(地、市、县)司法局的工作条件急需解决,以利工作的开展。
根据1989年2月平均7日中共中央批转关于《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在有关省、地财政部门和计划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今年四、五月我部组织工作组对基层单位(主要是老、少、边、山、穷县)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纪要》中关于解决政法部门的实际困难的意见是完全切合实际的,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对解决司法行政部门基层单位存在的困难更为迫切。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为解决地(市)、县司法局及所属单位的实际困难,提出以下意见: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地、市、县司法局要按照《纪要》的精神,继续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财力、物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对困难比较大的司法局,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存在的困难问题(如办公用房、住房、装备、业务经费等),要区别经重缓急,先困难后一般,制订规划,报请当地政府,争取在不长的时间内,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安排解决。
二、 今年,在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经财政部同意,从我部业务费预算中挤出一部分经费,用于解决老少边山穷地区司法基层单位困难的补助。这次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原则是:
大家必须看到,在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安排这项补助经费是很不容易的,也是很有限的,各地要顾全大局,不论先得到补助或后得到补助,都要立足于本省、本地区解决问题。通过上下一齐努力,争取在不长的时间内,使局法行政基层单位存在的困难逐步得到基本解决。
为了做好各省、地(市)、县司法行政后勤保障工作,各司法厅(局)必须加强对计财装备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力量,以保证后勤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