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2年0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2]司公函032号
施行日期1992年02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2年2月24日 [92]司公函032号)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沪司公管发(1991)第50号函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你处意见,公证处经调查,可以为被我军俘虏的国民党士兵吴国宏返回台湾定居,办理其在大陆的居住状况证明。证词应避开被我俘虏等政治敏感问题,只证明吴国宏自××××年×月到青岛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地居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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