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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司法部关于进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6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0年03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0〕039号

施行日期2000年03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公证工作改革的要求,为了改进、优化公证工作程序,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公证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主办公证员负责制的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主办公证员负责制是公证工作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公证处内部责任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其核心内容是在公证处主任的领导下,明确主办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和责任,在授权范围内,免除审批环节,由主办公证员独立办理公证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行公证处主任领导下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对提高公证员素质和工作效率,保证公证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公证服务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精心制定试点方案,选好试点单位和试点人员,认真组织实施。要及时掌握试点情况,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使之不断完善和科学化,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为全面推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打好坚实基础。


二、 推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要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首先要抓好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先选择2至3个条件较好的公证处(沿海省份及直辖市可以多些)进行试点。试点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不应少于8人,其中公证员不应少于5人。试点公证处应制定试点实施办法,要按公证事项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将主办公证员承办的公证事项分为必须审批和不需要审批两类,要明确主办公证员的产生办法、对主办公证员的要求、职责权限和质量监督保证措施。试点实施办法要报省级公证管理部门核准。经核准的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的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审批的公证事项,在试点期间暂不适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保证公证质量,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应由易到难,随着试点的深入逐步增加,不宜一下放开。


三、 主办公证员应从具备以下条件的公证员中选拔:

1.品行端正,三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和职业纪律处分;

2.办证质量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错、假证;

3.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社会知识和丰富的办证经验;

4.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公证员职务三年以上;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公证员职务五年以上;或者担任公证员职务十年以上。

试点公证处可根据本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条件限制,但不得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四、 试点公证处应建立健全公证质量保障机制。试点初期,每三个月应组织抽查主办公证员办结的不需审批的公证事项,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发现错证的,应视情给予处理,情况严重或出具假证的,应取消该主办公证员的资格。


五、 试点公证处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处内每三个月总结一次,每半年要将试点情况及经验教训总结上报省级公证管理部门。省级公证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将本省试点情况汇总上报我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试点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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