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09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3〕97号
施行日期2004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规范和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和执业活动的管理,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根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司法部第23次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已完成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司法鉴定人,按规定程序向其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启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领证件的人员和条件
此次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为目前已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
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连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两年以上或者从事与鉴定领域相关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已经颁布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条件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条件执行。
依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向其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二、 颁发证件的机关和程序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机关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证机关)。此次颁证工作的具体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领报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初验时提供原件);执业经历证明(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2002年完成的司法鉴定文书三份(复印件),以及颁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业务培训。颁证机关对经过初步审查符合颁证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内容为:司法鉴定基本制度、与司法鉴定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部批司法鉴定机构中申领证件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机构所在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三)审核颁证。颁证机关对申领证件的人员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证件的,依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四)编制名册。颁证机关应在颁证工作结束后,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司法鉴定人名册》(格式见附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2004年2月底前将司法鉴定人名册一式两份(纸张规格A4)及WORD文本软盘一份报部法规教育司。
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有已按地方性法规制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件的,换发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方式和时间,由当地司法厅(局)确定,推后换发的应将方案报部。
三、 证件的制作、填发及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设计并监制。证书载明: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专业技术职务、身份证号码;执业机构、执业类别、执业方式(注明专职或兼职);颁证机关、颁证日期、执业证证号;年度注册情况以及执业违纪处罚记录。证书由颁证机关依管理职能分工分别核发。
(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的编制方法由司法部统一规定。证号为十位数: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司法部代码,代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市代码,代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第五、六位为颁证年度代码,如今年颁证代码为“03”;第七至第十位为证件核发的序号,由颁证机关编制确定。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持证人继续执业的,应向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颁证机关依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一律无效。年度注册合格的,由颁证机关加盖年度注册印章后方继续有效。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获准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有效证件,持证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出示证件。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如有遗失或者意外损毁,应当立即向颁证机关挂失,并依照规定申请补发;证件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当将证件交回原颁证机关,申请换领新证;持证人终止执业时,应当及时将证件交回原颁证机关;不按要求交回的,由颁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五)颁证机关应当对《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发放、注册、变更和注销建立登记制度、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应当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在今年年底之前顺利完成《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证工作,并在证件启用后切实加强对证件核发、使用的管理。
附件一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