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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部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7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04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3〕30号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依法管理、规范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字〔1996〕16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职能进一步明确如下:

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部的重要职责。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在司法部领导下,代表司法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能:

1. 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 指导、监督地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开展情况;


3. 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4. 管理法律援助经费;


5. 组织法律援助制度和理论研究;


6. 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7. 承办司法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按此职能配置开展工作,加强中心的队伍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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