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04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3〕30号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依法管理、规范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字〔1996〕16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职能进一步明确如下:
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部的重要职责。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在司法部领导下,代表司法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能:
1. 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 指导、监督地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开展情况;
3. 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4. 管理法律援助经费;
5. 组织法律援助制度和理论研究;
6. 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7. 承办司法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按此职能配置开展工作,加强中心的队伍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