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5年08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5年08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律师处:
你厅(85)宁司公字第76号函收悉。关于能否任命兼职实习律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实习律师系指尚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兼职律师指的是已具备《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取得律师资格而不能脱离本职工作,兼做律师工作的人员。因此非专职律师工作人员不能任命为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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