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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司法部关于苏汉瑞在厦门房产事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7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3年06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3]司公函064号

施行日期1993年06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1992年7月14日(92)闽司笺证字第173号《关于(89)厦证内字第164号公证书的情况请示》收悉。关于旅居马来西亚华侨苏汉瑞在厦门房产的归属问题,经与我驻马来西亚使馆联系,现查明情况如下:

1、 1986年1月10日,苏志耀写信给马来西亚百万胜律师,以苏壶冰(苏汉瑞之父)家庭人口多,需要房子为由,要求百万胜律师设法取得马官方委托人的协助,出具一份公证文件,授权他接管苏汉瑞在厦门的四座房子,并同意付给所需费用。苏志耀信中还透露,杨芹菜原来曾通过百万胜律师向苏汉瑞要二栋房子,苏汉瑞也同意,但杨又改变主意,要钱不要房,因此房产转让未成。


2、 1987年10月6日马来西亚财产管理局给百万胜律师的信中说,马有关当局无权处理苏汉瑞在中国的财产。百万胜律师于1993年3月19日写信给我驻马使馆委托调查此案的马来西亚律师说,他再次向马官方委托人证实,马有关当局无权处理苏汉瑞在中国的财产。同时,百万胜律师还表示,苏志耀必须按照中国的法律来处理有关产业。


3、 百万胜律师说,在苏汉瑞生前,他和苏常有来往,苏汉瑞在1968年破产之后,在马的财产均已由政府没收。苏生前未留遗嘱(苏何时死亡,使馆未告知)。

鉴于上述情况,我驻马使馆认为,苏志耀在1988年通过马来西亚律师百万胜办理过的公证文件不足为凭,建议按国内的法律规定处理。我司同意使馆意见,并维持我司1992年4月9日(92)司公函056号文的意见,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89)厦证内字第164号公证书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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