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2年10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2〕第85号
施行日期2002年10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中国公证员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关于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的精神,经部领导批准,公证书用纸拟改为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具体通知如下:
一、 发往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公证书用纸,自2003年1月1日起使用A4型公证专用水印纸。各公证处尚未用完的16开水印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集中,统一指定公证处使用,并将所指定的公证处名称报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和中国公证员协会。
二、 非发往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证书用纸,自2003年1月1日起,原则上使用A4型纸质较好的普通纸;到2004年1月1日,所有公证书用纸一律改为A4型。各公证处如有尚未用完的16开公证书普通用纸,在2004年1月1日前仍可继续使用。但任何公证处一旦开始使用A4型纸,就不得再使用16开纸。
请通知各地做好各有关事项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