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1年05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1]司公字第94号
施行日期1991年05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5月7日 [91]司公字第94号)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办理在部队获得的学历公证的请示收悉。经商总政有关部门和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现答复如下:
1. 部队干部、战士在服役期间参加中、小学文化学习所取得的学历,可以对外公证。
2. 公证书中不应出现部队番号、代号及当事人在部队所担任的职务。
3. 部队干部、战士取得中、小学毕业、结业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经考试成绩合格;
②考试内容以国家教育委员会编制的中、小学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要求为准;
③小学语文、算术两科考试及格,中学数学、物理、化学、语文四科考试及格者,可分别发给小学、中学毕业证书。单科考试及格者,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④干部、战士的小学考试和战士的中学考试,由团以上政治机关组织实施。干部的中学考试由师以上政治机关组织实施。小学试题由师一级政治机关拟定,中学试题由军一级政治机关规定,试题要征求驻地教育部门或中、小学的意见。一律采取闭卷考试;
⑤证书按总政治部统一设计式样,由部队各大单位印制。战士证书由团以上政治机关颁发,干部证书由师以上政治机关颁发。
4. 公证书证词为:“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依法服兵役,服兵役期间在部队××(小学、初中或高中)班学习,于××××年×月×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考试合格,取得××(小学、初中或高中)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