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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有关涉外公证事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7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4年04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87号

施行日期1984年04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律师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七日桂司公律字(84)第21号《有关涉外公证的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港澳同胞回内地收养子女,被收养人的年龄,应以我部(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的为准。


二、 (略)


三、 对于科技骨干因出国探亲或定居申办有关公证书,公证处应予办理。审批出国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公证处不必在办证上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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