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6年0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6〕7号
施行日期2006年02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近年来,监狱煤矿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监狱系统总死亡人数的70%以上,重特大事故占90%以上,抓好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关键,是全国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切实加强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一系列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安全事故的法律规章,结合监狱煤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 建立健全监狱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和监狱的一把手对本地区、本单位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和监管职责,是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和监狱领导班子中分管各项业务的副职,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既对分管业务负责又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监狱和监狱企业的一把手对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第一位的责任。
监狱管理局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协同安监部门对监狱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是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要对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省(区)司法厅(局)负责人要到司法部汇报事故处理情况,并做出书面检查。
二、 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建设
各地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商,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顺畅、监督管理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调整充实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必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器材和技术装备。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完善监狱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三、 依法严格监管,确保监狱煤矿生产的合法性
监狱煤矿必须依法生产。各地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必须依法严格监管,确保监狱煤炭生产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有监狱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后方可组织生产。监狱新建矿井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监狱管理局要严格审核论证、施工检查和工程验收制度,确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监狱煤矿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全年产量不得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监狱管理局、监狱和监区都不允许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任务和利润指标。
四、 严格落实煤矿隐患排查、停产整顿和关闭措施
监狱管理局和监狱要按照国家关于煤矿事故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认真抓好隐患排查、停产整顿和关闭等三项重点工作。监狱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对查出的隐患要分类排队、登记建档,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要加强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监狱煤矿凡存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规定的十种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短期内难以达到安全保障要求的中小型监狱煤矿,应当纳入监狱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规划,逐步退出。对承包、租赁社会煤矿的外役劳动点,应当立即终止合同,撤回所有押犯。对外承包的监狱煤矿必须限期解除合同,立即收回。
五、 加强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各地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的监狱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监狱煤矿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都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监狱煤矿要加快矿井机械化、信息化建设进程,确保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断增强防灾抗灾能力。
六、 深入开展瓦斯治理、防水患和防治粉尘工作
监狱煤矿要认真吸取“十五”期间瓦斯、透水事故多发的教训,重点防范瓦斯、透水和煤尘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瓦斯治理的重点是做好“一通三防”工作,要全面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所有监狱煤矿都应建立健全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必须健全瓦斯抽放系统。监狱煤矿要定期进行矿井水文地质勘测,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采,先探后掘”的原则,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水措施。监狱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防尘供水系统,在容易产生煤尘的地点安设有效喷雾装置,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和沉积的煤尘。要认真实施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等综合防尘措施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七、 严格执行监狱煤矿安全投入制度
各地都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一通三防、抢险救灾、隐患整改、事故处理、安全培训和奖励等。监狱煤矿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的规定,以及监狱煤矿增值税返还部分的10%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等有关政策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加强资金筹集和监管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监狱煤矿要严格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的规定,足额提取和专户存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八、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按照“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警察、职工、罪犯实行分类教育和培训。要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省(区)监狱管理局要按照《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内容、时间等要求,组织所属监狱煤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特殊工种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监狱煤矿要抓好罪犯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下井作业。监狱煤矿矿长必须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九、 落实监狱煤矿生产现场由干警直接管理的制度
监狱煤矿生产现场是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必须依法实行干警直接管理的制度。监狱煤矿采掘工作面、机电运输系统和其他作业点必须由干警直接带班管理,确保生产现场押犯不脱管。凡井下一线警力不足,一时难以充实的单位,必须调减劳动定员定额,采取减人、减面、减产的措施,加强罪犯劳动保护,确保安全生产。参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制度,监狱煤矿井下生产必须要有监狱煤矿领导跟班现场指挥。监狱管理局领导要建立分工联系所辖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定期到监狱煤矿掌握井下安全状况,指导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十、 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及事故报告制度
各监狱煤矿应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司发〔2005〕7号)的规定,结合监狱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各类事故的抢险救灾演练,不断增强处理突发事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
监狱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事故的性质、规定的时间、程序逐级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发生一般死亡事故,要立即报告省(区)监狱管理局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12小时内书面报告至上述部门。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事故,各地监狱管理局在收到监狱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司法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抄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书面报告至上述部门。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司法部派工作组协助安监部门进行抢险救灾和事故调查工作。
监狱管理局、监狱煤矿要加快建立资源集中、信息共享、反应快速的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系统。年产30万吨以上的监狱煤矿,应当建立救护分队或中队,抽调相关骨干,配齐必要装备,进行严格的实战训练,实行平战结合的管理制度,提高监狱煤矿自身防范重特大事故和抢险救灾的能力。
省(区)监狱管理局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落实以上各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