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06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3〕第58号
施行日期2003年06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由全国普法办公室主办,法制日报影视中心制作的《法制播报》节目,是以法律资讯为主要内容,整合全国法制新闻资源的一档法制新闻联播节目。《法制播报》节目自今年3月31日在中国教育三台开播之后,在全国近50家电视合同期播出,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提高《法制播报》节目质量,建立《法制播报》节目信息渠道,经部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法制播报》做好法制新闻宣传工作。要把做好法制新闻宣传工作,作为司法行政新闻宣传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
二、 各监狱、劳教、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基层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国家司法考试、法学教育等部门要大力支持《法制播报》节目,及时提供本地区、本部门法制新闻信息,帮助《法制播报》节目解决采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 各地要充分利用“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立《法制播报》节目信息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在“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上设置一个平台系统,增设语间提示功能,链接《法制播报》节目的“12·4”热线;条件不具备的,可通过电话直接与《法制播报》节目的“12·4”热线联系,为《法制播报》节目提供更多的法制信息资源。法制日报影视中心《法制播报》节目“12·4”热线电话为:010-84720124。
四、 各级法制宣传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电视台联系,协助《法制播报》节目与当地电视台沟通,建立相互合作关系,扩大《法制播报》节目在社会上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