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5年08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5]司公字第134号
施行日期1985年08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广西司法厅公证律师处:
你处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有关“婚姻状况”公证问题的请示》函悉。对于因结婚时间较长,结婚证书已遗失,且婚姻登记机关的存根已作处理,无档案可查,而又要求出具结婚公证书的,在民政部尚未制定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档案制度的情况下,同意你处意见,如经公证处查核,有关单位档案户籍记载和当时结婚的见证人,确能证明他们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的时间和地点的,可按公证书试行格式第十六式出具结婚公证书,证明材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