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4年1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4〕第171号
施行日期2004年11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与法律制度。为了规范和使用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和各地要求,我部经过公开征集、公开评选并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确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人民调解员徽章。
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徽章图案由握手、橄榄叶和汉字、拼音组成,图案主体部分由象征友好的握手、象征奉献的红心和代表和平与希望的绿色橄榄枝构成,意在体现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的重要作用。色彩选用上,采用红、绿和金黄色,红色代表热忱,象征着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态度;绿色代表和平和希望,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愿望;金黄色代表辉煌,象征着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与认同。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标识采用铝合金冲压工艺制作,人民调解员徽章采用铜质镀金工艺制作。
人民调解标识用于下列范围:
一、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员协会;
二、 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标牌、旗帜、徽章、文件、材料、桌签等;
三、 人民调解奖状、荣誉证章、证书、证件等;
四、 人民调解的报刊、图书及其他出版物、影视作品;
五、 人民调解文书、信签、信封、名片、礼品和其他有关人民调解业务的办公用品、服饰以及用于对外的宣传品上;
六、 其他用于人民调解的情况。
规定外使用人民调解标识的,应经基层工作指导司批准。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室首先应当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应当佩戴人民调解员徽章。悬挂和使用人民调解标识、徽章要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六统一”的规范内容,列入各地考核标准。
启用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对于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严肃调解工作纪律,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提高人民调解制度的社会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调解员佩戴统一标识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也有利于保护人民调解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伤害。请接此通知后,做好使用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徽章的宣传,并以省(市、区)为单位组织好统一定购工作(具体征订事宜另行通知)。已经制作并使用人民调解工作标识的地方要分期分批更换,达到全国统一规范的标准。